长春建筑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

来源:城建学院  发布时间:2011-11-25  浏览次数:66

  按照《国家消防法》、《吉林省消防条例》和《学院消防条例》的有关内容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,学院实验室列为重点防火部位,并制定有关规定如下:
  一、实验室是科研和进行教学的基本保证,各实验室经常的安全工作是检查和开展安全教育的重点,要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意识,认真做好安全工作。
  二、各实验室由主任负责安全工作,并设有安全员,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,履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与指导责任,发现不安全因素,及时报告,认真解决。
  三、实验室要有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破坏等各种安全设施和器材,定期检查,经常保持良好状态,任何人员不准挪动。
  四、室内的水、电、气及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和废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弃。
  五、实验室用各种储气瓶,应存放合理,使用时必须远离明火,实验室不准随意改动电源和增加用电负荷,严防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火花、电弧和高温导致的火灾和爆炸发生。
  六、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则,不随意排放废水、废气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
  七、实验室内禁止抽烟,离开实验室前要关闭电源、水源、气源及门窗。
  八、实验室区域严禁堆放易燃物。
  九、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。
  十、安全标牌设置必须醒目,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。
  十一、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,必须定期检查更换或补充灭火药剂。